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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近日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布,新规明确,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将分别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200元以下罚款。新规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不得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活动。
具体来说,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承担处置费用。责任人应当对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制定治理方案,并按照随产随清的原则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确因客观条件不能对建筑垃圾随产随清的,应当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并做到每5日内至少清运一次。
实行建筑垃圾运输电子运单制度。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运输建筑垃圾,一辆车对应一份电子运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
新规中明确,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建筑垃圾的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的也将受罚。
执法机关还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本市将探索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内部举报人制度,鼓励行业内部人员举报严重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对查证属实的,执法机关应当加大对内部举报人的奖励力度,并对其实行严格保护。同时,也鼓励社会公众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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