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029-86112887 15529681777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建办〔2023〕48号)。《通知》明确: 2023年底前实现工程审批系统覆盖全部县(区)。 持续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 推进智能辅助审查。推进工程建设图纸设计、施工、变更、验收、档案移交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程“一张图”管理和协同应用。 编者注: 住建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建办〔2020〕47号)明确: 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纳入工程审批系统进行管理。 加快推进工程审批系统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共享工程项目数据信息。 推动工程审批系统与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质量安全监管平台、智慧工地、房屋安全管理等系统互联互通、协同应用。 编者注: 此前征求意见稿提出,向资质审批系统共享数据,将作为工程企业业绩核查的有效手段,以往以虚假工程业绩申报资质的屡见不鲜,此后将难上加难。 实现之后,工程审批系统、资质审批系统、“四库一平台”互通互联、数据共享,监管更加严格。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全部纳入工程审批系统。 编者注: 2023年5月住建部发布《关于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 2023年7月底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审验要全部纳入工程审批系统,实现统一入口、全流程网上办理。 2023年12月底前,将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全部纳入工程审批系统。 延伸阅读: 江苏人大修订《江苏省消防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8月1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明确: 鼓励施工许可、质量监督、人防质量监督、消防设计审查等联合办理。 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原则上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可纳入联合验收阶段同步开展。 将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第三方机构审查、市政公用报装接入等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确保事项清单外无审批。 严格按照公布的办理流程和实施规范开展审批,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申请材料等。持续整治“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严禁申报前增加预审、指定机构事先审查、线下预审线上补录等行为。 不得通过“体外循环”审批、违规暂停审批计时或变通审批时限计算规则等方式“表面”压减审批时间。 优化施工图联合审查机制,审查机构出具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报告后,相关审批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推动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根据工程类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人员密集程度、参建单位等因素确定工程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等级合理确定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加快项目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审批标准化规范化 (一)加强审批事项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并与投资审批事项清单做好衔接,将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第三方机构审查、市政公用报装接入等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确保事项清单外无审批。推动事项实施规范统一,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逐项修改完善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等,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细化量化受理审查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加快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二)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窗口人员业务培训,增强窗口服务意识,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鼓励提供帮办、代办、预约办等个性化服务。严格按照公布的办理流程和实施规范开展审批,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申请材料等。对审批涉及的技术审查、现场勘验、听证论证等实行清单化管理,建立限时办结机制并向社会公开。持续整治“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严禁申报前增加预审、指定机构事先审查、线下预审线上补录等行为。各地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分工,明确违规情形和问题处置机制,通过监督抽查、电子监察等多种方式对审批行为进行常态化监管,及时分析研判审批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推动解决。 (三)规范审批服务办理用时。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市政公用报装接入全流程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用时,明确起止时点、计时规则等,包括行政许可用时,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现场勘验等用时。不得通过“体外循环”审批、违规暂停审批计时或变通审批时限计算规则等方式“表面”压减审批时间。 二、持续提升审批便利度 (四)深化区域评估。区域评估成果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及时公开,供建设单位免费使用。明确根据区域评估简化单个项目相应审批手续的具体情形和规则。鼓励推行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可由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避免用地单位拿地后重复论证。 (五)分类优化精简审批环节。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审查)等事项审批流程,统一规范会议审议情形及时限,减少非必要的政府会议审核程序。结合实际优化既有建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市政管网更新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对无需办理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细化项目类型和具体条件。 (六)推进集成联合办理。进一步优化阶段并联审批协同机制,推动更多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审批事项集成化办理。进一步优化施工图联合审查机制,审查机构出具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报告后,相关审批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鼓励施工许可、质量监督、人防质量监督、消防设计审查等联合办理。进一步优化联合验收方式,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原则上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可纳入联合验收阶段同步开展,牵头部门统一受理验收申请,协调专项验收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单独开展联合验收。 (七)优化市政公用服务。大力推进水电气热信联合报装接入,实行“一站式”集中服务、主动服务,进一步优化报装接入服务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加强服务监督,提高服务效率。建立市政配套统筹协调机制,推动市政公用单位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提前主动开展技术指导,落实接线位置。对于市政公用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绿地树木审批、道路挖掘占用许可等实行全程并联办理。 三、进一步优化网上审批服务能力 (八)提升网上办事深度。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应用,持续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2023年底前实现工程审批系统覆盖全部县(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全部纳入工程审批系统。进一步完善工程审批系统功能,更好支撑审批部门业务需求和工作特点,推广线上智能引导、智能客服等辅助申报方式,提高企业咨询、查询、填报、反馈等办事便利度。在工程审批系统开通市政公用联合报装、外线接入工程审批等集成化服务,拓展移动端应用,加快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 (九)加强数据共享应用。进一步完善工程审批系统与投资、规划用地、生态环境、市政公用等系统的信息共享、协同应用机制,坚决杜绝重复登录、重复录入问题。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数字化报建,加快推进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材料、电子档案在网上办理过程中的归集共享,推动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十)推进智能辅助审查。推进工程建设图纸设计、施工、变更、验收、档案移交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程“一张图”管理和协同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档案移交环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成果提交和智能辅助审批,加强BIM在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应用。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一)推进审管联动。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对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各地应逐事项明确审批、监管的职责和边界,加强协同配合,加快推动审批和监管信息实时共享。要明确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工作规程和监管规则,在规定时间内对补正材料情况和履行告知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相应责任。 (十二)创新监管方式。完善基于工程风险的分类监管机制,根据工程类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人员密集程度、参建单位等因素确定工程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等级合理确定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拓展多元化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实现信用信息在审批过程中的自动核查与反馈。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快建立单体房屋建筑编码赋码用码机制,推动工程审批系统与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质量安全监管平台、智慧工地、房屋安全管理等系统互联互通、协同应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维护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监管机制。加快推进工程审批系统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共享工程项目数据信息。 五、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促进投资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持续推动改革不断深化。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矛盾问题,形成改革合力。鼓励各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化审批试点,我部将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形成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 (十四)加强宣传推广和监督评估。各地要加强改革政策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使企业和群众及时了解改革政策。严格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及时对审批服务作出评价。加强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议和投诉”小程序推广应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回复。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办〔202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部署要求,我部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 各地要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切实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相关各方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持续完善系统功能,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做好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着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程网上办理,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加快形成网上网下一体化审批和管理体系,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和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统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数据平台,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审批系统,是指按照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整合建设,覆盖各有关部门和层 级,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 监督管理等功能,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服务、管理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工程审批系统分为国家工程审批系统、省(自治区)工程审批系统、城市工程审批系统。 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对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情况和工程审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分析评估。 省(自治区)工程审批系统对下辖地级及以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情况和工程审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分析评估,并将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纳入工程审批系统管理。 城市工程审批系统是指地级及以上城市工程审批系统,承载 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申报、受理、审批、服务、管理业务,在“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第四条 工程审批系统覆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所有审批、服务和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价、技术审查、日常监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 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纳入工程审批系统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地应当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着力打破“信息孤岛”,推进工程审批系统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以及政府和社会之间的信息交互。 第二章 系统功能与工作体系 第六条 工程审批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功能,主要包括“多规合一” 的"一张蓝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等内容; (二)在线并联审批功能,主要包括咨询服务、网上申报受 理、进度查询、电子材料分发流转、并联审批、部门征求意见、 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等内容; (三)统计分析功能,主要包括多维度查询、统计、分析、 评估等内容; (四)监督管理功能,主要包括审批计时、超期预警、效能 督察、信用监管等内容。 第七条 鼓励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 等技术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的推广运用,加快推进电子辅助审 批,不断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八条 工程审批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由综合管理单 位、审批服务单位和建设运行维护单位分工负责。 第九条 综合管理单位是负责统筹推进本地区工程审批系统 建设、运行、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整合建设本地区工程审批系统,实现与相关信息 系统互联互通; (二)牵头制定公布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办事指南、时限 要求、收费标准等规定,建立系统管理制度、协同工作机制、监 督考核机制、标准规范体系等; (三)对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实 时掌握项目审批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四)其他与工程审批系统有关的综合管理工作。 国家工程审批系统的综合管理单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自治区)和城市工程审批系统的综合管理单位由地方人民玫府明确。 第十条 审批服务单位是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管理职能的相关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审批服务工作,确保相关审 批信息真实、实时载入工程审批系统; (二)按照改革要求,优化本单位审批业务流程、办事指南、审批要素、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管要求等,提高审批效率; (三)其他工程审批系统审批服务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运行维护单位是承担工程审批系统具体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的单位,主要负责工程审批系统开发设计、运行维护、功能完善、安全保障、互联互通、数据管理等相关技术工作,确保工程审批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 系统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应当严格按照本地区制定公布的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办事指南、材料清单等规定,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进行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并随时查询审批进度。暂时未实现网上申报的事项,由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受理申 请人申报。工程审批系统和综合服务窗口应当主动公开办事指南、材料清单、承诺时限等信息,提供咨询、指导、协调等便民服务,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实现线上线下“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各地应当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加快实现“无纸化”“不见面”审批。 第十四条 接到申请材料后,由综合服务窗口人员通过工程 审批系统出具受理意见。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即受理,并即时 推送至相关审批服务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当明确不予受理原因。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审批服务单位接到工程审批系统推送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联审批的牵头单位应当协调相关审批服务单位同步开展审查,共享办理情况和审査意见。 审查过程中内部审批办理程序、部门征求意见,以及专家评 审、技术审查、委托中介服务、公示、公告、检测等环节起止时间和办理结果等信息,应当纳入工程审批系统。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及时获取审批意见 和相关电子批复文件。暂时不能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获取的,由综 合服务窗口统一向申请人反馈审批意见和相关批复文件。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规范审批办理程序,明确审批接件、受理、办理、办结等各环节的管理和时限要求。 进入审批办理程序后,遇特殊情况按规定需要暂停审批的,应当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具明暂停原因,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特殊情况是指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审批无法进行的情况。 第十八条 各地“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应当接入工 程审批系统,“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全过程以及形成的建设条件 和要求应当纳入工程审批系统,作为审批服务单位的审批依据。 第十九条 已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的,区域评估成果应当纳入 工程审批系统,供审批服务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时调取。 第二十条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应当纳入工程审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报装受理、费用缴纳、验收接入申请等“一站式”服务,实施统一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依托工程审批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事项委托、交易、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管。已有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应当与工程审批系统对接。 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应当具备咨询服务、中介事项管理、中介机构注册、委托管理、成果共享、服务评价、信用管理等功能。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审批系统应当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相关信息的归集和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代码管理,以项目代码贯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分期分批建设的,由工程审批系统在项目代码基础上生成工程代码。 第二十三条工程审批系统应当对审批全流程各阶段、各事项、各环节进行计时管理,并依据承诺时限自动提醒相关审批服务单位。 审批计时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用时是指从立项到竣 工验收和市政公用服务接入全过程所有事项审批办理总时间,包 括行政审批、备案和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专 家评审、技术审查、中介服务等时间。施工图审查以及市政公用 服务报装接入时间计入审批用时,听证、检验、检测、公示、公 告等时间不计入审批用时。 办理时间从工程审批系统确认受理申请开始计时,到事项办 结反馈审批结果停止计时,不包括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暂停时间。 按阶段并联审批或并行推进的事项,重叠时间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五条建设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根据综合管理单位对审 批流程、审批事项、时限要求及相关规则的变更,及时对工程审批系统进行调整,并与上级工程审批系统做好衔接。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地加快推广电子材料和电子证照的应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依据。经有效验证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于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电子材料和电子证照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七条城市工程审批系统应当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共享交换标准》要求,提供“一张蓝图”、审批详情页面和接口服务,并将项目信息、审批全流程信息等实时共享到上级工程审批系统。省(自治区)工程审批系统应当将本地区项目信息和审批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到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实时共享延宕时间不超过10分钟。 数据共享要求发生变化,工程审批系统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城市工程审批系统应当将本地区“一张蓝图”“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等改革成果纳入工程审批系统,共享至省(自治区)和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并及时更新完善。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地加强工程审批系统与工程建设相关信息系统的协同应用,强化对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全要素、全方位的监管和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各地工程 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和工程审批系统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第三十一条 各地应当建立工程申批系统监督检查机制,对 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情况和工程审批系统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 检查情况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工程审批系统建设运行存在的问题,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相关地方及时整改。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工程审批系统建设运行情况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三十二条 各地发现相关部门和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法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问责。 (一)违规增设审批事项、前置条件或审批要件的; (二)违规在工程审批系统以外进行审批,或实时流转存在问题的; (三)通过线下审批线上补录、违规暂停等形式主义做法,造成工程审批系统记录审批时间与实际审批时间不符的; (四)不按照相关规定实时、其实共享审批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改革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各地应当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投诉举报处置机制,采取多种形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 各地应当按要求加强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 批制度改革建议和投诉”微信小程序的应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将小程序二维码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相关办事服务点、办事窗口等显著位置展示,并展示在工程审批系统网上办事页面显著位置。各地应当安排专人登录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及时处理建议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 运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建设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 护管理制度,设置专职岗位和人员负责工程审批系统的技术支持 和运行维护保障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保障网络畅通、性能 稳定、数据实时共享,配合开展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 解决问题。 第三十五条 建设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相关等级 保护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信息安全。 涉密信息不得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办理和传递。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地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完善本地区工程审批系统管理办法,加强本地区工程审批系统建设运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31类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全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8月1日起实现“一窗口受理”。
电话:029-86112887
15529681777
邮箱:sxhysteel@163.com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北侧、
文景路西侧富尔顿国际财富中心C座1404室
扫一扫 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