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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方,对于工程的质量问题应承担责任。而被挂靠人违反建筑法律法规出借自己的资质,对该工程质量问题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体现对于违规行为的一种惩罚性,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积极的意义。根据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一起向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主张相应的权利。但在发包人明知这种违法挂靠行为,即发包人本身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挂靠人对外产生的债务问题
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如挂靠人对外采购建材,但使用的却是被挂靠人的名义,那由此产生的债务应由谁承担?这应该结合法规里的表见代理进行具体情况判断:
1、如果交易相对方明知挂靠事实的存在,则其并非善意第三人,不满足表见代理的适用条件,相关债务应由挂靠人自行承担;
2、如相对人并不知悉挂靠关系,且有充分理由相信挂靠人具有代理权,则可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人应对债务承担责任。一般来说,在无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于相对人而言,挂靠人并不需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挂靠人可以就有关损失向挂靠人进行追偿。
建筑相关单位在进行相关活动时,要约束自身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对其他有合同来往的单位仔细甄别,以防因挂靠行为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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